作为21世纪以来快速发展的金融产品,信用衍生工具已被广泛运用于信用风险管理;
它可以在不改变银行贷款资产和客户关系的前提下,将信用风险从其它风险如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对冲手段。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和银行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和经济下滑带来的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尤其是2016年迎来违约事件和违约损失的高发期,信用衍生工具将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发展历程
早在2010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并推出了两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CRM)
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
产品推出初期,市场参与者热情较高,产品创设和交易金额增长很快,但后期市场热情有所降温;
由于当时市场信用环境较好、基础标的限制较严格、缺乏流动性等因素,CRM市场并不活跃,交易及参与机构均增长缓慢。
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及新版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新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信用联结票据(Credit Linked Note,CLN)四份产品指引。
本次的修订,不仅增加了产品的种类,新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两项新产品,而且放宽了市场进入门槛,优化了产品创设流程。
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参与主体
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参与者应在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加入交易商协会成为会员,并将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对于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的准入条件,交易商协会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交易商协会还对交易商的杠杆率有不同的要求;
其中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
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品比较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其中合约类产品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违约互换(CDS),属于场外交易产品;
凭证类产品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和信用联结票据(CLN),属于场内交易产品,其创设发行需要在交易商协会登记备案。
与此前的CRMA和CRMW相比, CDS和CLN有着更为宽松灵活的创设条件;
CLN作为CDS与传统债券相结合的产品,在信用保护费用的基础上投资人还可获得投资本金的收益,并且可以自由流通转让;
对创设机构而言可以向多家投资人寻求资金用于信用保护,并可拥有现金担保,降低了CDS原有的交易对手风险。
持有较大风险敞口、希望分散风险但又难以寻找到单一对手方接受风险转移的机构会更有动力创设CLN;
而具备可投资资金需要运用、并希望通过承担风险获得进一步附加收益的机构会更倾向于投资CLN。(作者 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