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征求意见稿》将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