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根据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张某某先后15次分别向介休市华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义安支行、介休农商行宋古支行、义安支行、龙湖龙支行提供虚假合同、凭证、证明骗取贷款。其中介休农商行7笔贷款已偿还,尚余华都村镇银行8笔贷款未偿还。
华都村镇银行义安支行行长温某某及该行客户经理任某某、任某2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办理贷款的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其中温某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605万元、任某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530万元、任某2参与违法发放贷款255万元。温某某更是编造自己姐夫需要贷款的谎言帮助张某某骗取总行行长同意贷款。
根据法院判决,温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任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2万元;任某2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2元。以及其余14名协助张某某骗取贷款的人员被判处1年4个月有期徒刑到4个月拘役不等,并处以2万到1万不等的罚金。张某某另案处理。
2015年3月26日、4月16日、8月17日、8月31日、9月14日、9月19日,张某某6次指使他人以购买中煤、石料、水泥、装载机等不同理由向介休市华都村镇银行义安支行申请贷款,并安排自己或他人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房屋转让协议、缴款收据、道路施工合同、驾驶证等虚假材料。任某2及任某某在未对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保证财产资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出具贷前调查报告,经支行行长温某某审查后商报审批。均经审批通过后放款,共放款255万,约定利率与13.02%至16.684%不等。
其中4月16日该笔贷款,原贷前调查责任雷某及任某2对提供的贷款资料作了形式上的调查后未予审批通过。随后张某某提供了伪造的道路施工合同等资料,任某2及行长温某某查看了合同所指道路,但未对合同及资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调查。随后任某2修改了贷前调查报告,经行长温某某审查后又将该笔贷款上报审批,审批获得通过。
2015年12月,张某某为了骗取贷款向行长温某某提出要贷款, 12月10日上午,温某某编造其姐夫要贷款的谎言骗取了华都村镇银行总行行长翟某某的同意。温某某通知张某某后,张某某于当日下午指使霍某某作借款人、赵某作保证人去介休市华都村镇银行义安支行贷款,该二人去介休市华都村镇银行义安支行找到温某某,将二人的身份证明提供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安排被告人任某某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任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予以办理,骗取贷款200万元(利率12.768%,期限一年,用途购买精煤)。贷款后张某某补交了房权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精煤购销合同、内部认购协议等虚假合同、财产材料,将贷款用于偿还温某某为其借的款项。贷款到期后未偿还200万元本金。
12月11日,张某某再度指使两人去义安支行贷款,二人去介休市华都村镇银行义安支行找到温某某,将身份证明提供给温某某,温某某确定由赵某2作借款人、高某某作保证人,安排被告人任某某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任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再次骗取贷款150万元(利率12.768%,期限一年,用途购买精煤)。骗得贷款后,张某某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并将贷款用于偿还温某某为其借的款项。贷款到期后未偿还150万元本金。
2014年,张某某使用相同的手段分别于5月中旬、6月下旬、7月下旬、2015年4月21日、5月6日、7月28日共6次向介休市农商行宋吉支行骗取贷款,其中5次贷款后再度以虚假材料进行“倒贷款“的操作,先后共计骗取贷款625万元,上述款项均已归还。
2015年5月6日,张某某指使他人以购买石料为由骗取介休市农商行义安支行45万贷款,已经偿还。2015年8月13日,张某某指使他人以购买苗木为由向介休市农商行东湖龙支行骗取贷款45万元,贷款已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