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整治金融乱象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的重中之重。其中,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此背景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所受损失。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失职的将受罚。
打击以创新为名的非法集资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要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此前的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4个国家机关部委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公布,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尽管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风险隐患大量积聚。
联席会议还指出,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今年以来,“两高”先后发文称,对于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将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其中,8月11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在风险方面也关注到2016年互联网金融及非法集资风险继续暴露。报告称,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理财等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养老机构、消费返利、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中首当其冲便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形式,则被列为第二位重点关注。
参与人损失自担
最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震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投资人明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还去参与,就是图谋非法经济利益,不能简单视为一个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但以此前民生银行“假理财案”为例,如果投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免责,项目的确让投资人误以为是银行自销,可以向银行追讨损失,为非法集资人提供条件的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人应当辨别一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这是需承担的注意义务。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投资人自身也应学会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诱惑。”黄震说。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值得关注的还有,除了对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协助非法集资的,各自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内容或将意味着如果银行自家理财被“飞单”,机构也将被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