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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主要如下:
一、该退休人士在工作的时候必须参缴了养老保险;
二、该退休人士必须是原国有或者是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或者是干部;
三、该退休人士在劳动年龄段的工作时间需要符合国家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应条件,事实上,只要是该在退休人士是曾经为了国家利益牺牲了自我利益的人员,一般都是可以算作是视同缴纳年限的,只不过可以认定的缴纳年限长短计算不太一样。
1、国有或者是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当地施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工作时间中,1998年5月以前按照国家相应规定的符合连续工龄要求的工作时间都可以算作为该参保人的视同缴纳年限,比如该退休人士在1996年参与了工作,但是所在地区在1999年才正式开展比较统一的养老保险,1996年到1998年5月的这段连续工作的时间,就可以算作是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或者是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我国还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也可以作为该参保人的视同缴纳年限;
3、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可以把自己的工作时间折算成为连续工龄,就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算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视同缴纳年限之中了。
4、如果该参保人以前作为城镇知识分子进行了上山下乡,那么其上山下乡的时间也可以等同算成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原单位除名的职工进行上山下乡,相应的时间不可以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退役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的相应军龄也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中,退役之后因为所归属的军队组织而造成的等待分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因为自己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中断的这段时间是不可以算作是视同缴纳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