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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一回事,产假工资指的是该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休产假的时候依旧按照正常出勤为其进行工资的发放,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直接发放的资金,而生育津贴是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的生育证明材料进行生育津贴的申领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的资金,两者并不能够同时拥有。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假设该职工的月工资为3600元,产假为98天,其所在单位是以3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那么最后生育津贴申领下来发放到该用人单位的资金为3500÷30×98=1143元,相比于正常出勤的工资要少,其中的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进行补足,如果该所在单位按照比3600元高的缴费基数要多的缴费基数进行生育保险的缴纳,那么最后获得的生育津贴需要进行全额发放。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主要有两种对于生育津贴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在该职工产假期间,其单位不发放工资,扣除产假期间的无限费用之后,再将剩下的资金作为工资发放给该生育职工;一种是按照正常出勤进行产假工资的发放,发放下来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收取和使用。
生育津贴一般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